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杏耀平台(以下簡稱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的知識產權,促進研究型大學的建設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等國家法律和法規🌅,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一)專利,包括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二)商標和名稱專用權,包括基於中英文校名💴、校標、以及任何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擁有的註冊商標或標識等而享有的權利💁🏿♂️。
(三)著作權及其鄰接權,包括計算機軟件🌰🙏🏽、文學作品、科技作品👱🏻、教材、學位論文、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電子出版物、攝影、錄音及錄相作品等的著作權及鄰接權。
(四)植物新品種。
(五)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拓撲圖)。
(六)商業秘密🙅♂️,不為公眾所知,並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能夠帶來經濟利益的一切信息🧔🏼♂️,包括經營秘密和技術秘密。
(七)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由合同約定由學校享有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教職員工及學生”,是指在學校工作的在職人員、在校從事研究與學習的客座教授🧑🏻、臨時聘用人員🧥、長期外聘專家👨👨👧👧、博士後👨🦽➡️🧏🏽♂️、研究生🈷️、本科生和進修人員等。
第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為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或利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發明創造、作品、軟件👩⚖️、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以及其他技術成果,屬職務技術成果🙅🏿,相應的技術成果所有權屬於學校。
職務技術成果完成後,除非另有協議約定,申請相關知識產權的權利屬於學校,經過國家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註冊並依法獲得的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教職員工及學生“執行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技術成果包括:
(一)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包括完成科研計劃課題或合同課題時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技術成果;自選課題、自籌經費完成的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技術成果🎚;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三)在退休🤵🏽、停薪留職🐾、調離以及被辭退後一年內完成的與其原承擔的本職工作或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技術成果。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利用學校及所屬單位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技術成果是指:利用學校及所屬單位的資金、各種項目經費🏌🏿♀️👱♂️、設備、器材、原材料、場地、零部件🖕🏻、育種資源🌟、無形資產及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或其它技術成果,包括利用學校及所屬單位的名義籌集或獲得的上述物質技術資源🥨。
第七條 學校科研、經營👨、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經濟價值,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均屬於商業秘密,歸學校所有。
第八條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單位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開發🍫,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單位或個人委托進行委托研究或開發,必須簽訂書面合同,並對知識產權的歸屬、實施所獲利益的分配♊️、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持和保護等加以約定🌎👨🦲。
第二章管理部門
第九條 杏耀平台科技發展處(以下簡稱科技處)負責我校的知識產權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製定知識產權工作的具體規劃和保護規定;
(二)組織開展學校知識產權的申請、登記、註冊🖕🏼、評估及科技成果轉化等管理工作,對學校的知識產權的取得、維持與終止過程的法律狀態建立監控機製🙃;
(三)參與我校在技術引進項目中的專利工作,審查和管理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合同;
(四)為教職員工及學生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相關咨詢服務;組織知識產權的教育和培訓👇🏻,增強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其他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三章專利管理
第十條 申請專利的項目✷,發明人應書面提交專利申請需求(見附表1、附表2)🫄🏼,由發明人所在課題組🎈、學院(研究所)負責人簽具意見後報科技處。
第十一條 發明人應對申請項目進行文獻檢索,就其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做出判斷,並將相關資料申報學校科技處進行初步評定🧙。發明人應提交的相關材料包括🧖🏼♂️✥:①文獻檢索報告;②發明的構成及詳細說明材料;③經濟價值和應用前景等。科技處初步評定後可組織由發明人、校內該行業的技術專家🦨、學校內部負責專利工作的工作人員共同參與的專利申請評審會🩴,由專利申請評審會就其專利性和經濟效益提出綜合分析意見。專利申請評審會由發明人所在學院(研究所)抽選三位該技術領域的專家、一位學校分管科研的副校長和一位學校科技處專利工作負責人共同組成👩🏻⚖️,超過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數為通過評審🌦🥢。
第十二條 需要申請專利的項目🛌🏼,為確保其新穎性,申請人在提交專利申請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發明內容公開於眾,科技成果鑒定📗、發表論文或參加學術會議等應在辦理專利申請後進行👨🏽⚖️。專利申請提出或公布後🧍🏻♀️,對與該項目有關的技術秘密仍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決定申請專利的職務發明創造,由學校科技處辦理專利申請手續。科技處將提供具有資質的專利代理機構名錄,發明人可根據發明所屬的學科領域選擇代理機構🏊🏽。確定代理機構以後🙇🏼♀️,科技處負責辦理該項專利申報的有關事宜,委托專利代理人和代理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工作。
第十四條 發明人需向科技處提交《技術交底書》(Technology Disclosure Form)(見附表3)。科技處根據具體技術領域安排專利代理人撰寫專利申請的文件,協調安排專利文件提交申請後的修改,發明人應根據修改的需要提供有關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見附表4)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提交後,所有申請文件、受理通知書、與專利申請撤回或駁回有關的決定通知書、授權通知書、專利證書由科技處登記存檔。
第十六條 發明人決定不繼續辦理專利申請或不繼續維持專利權的,應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見附表5)。發明人應註明理由並經其所在學院(所)審批後提交給科技處🙍🏽♀️。科技處將不再辦理該專利的支付工作👩🏻🦲,該專利申請(專利權)將因停止支付專利費用而終止。
第十七條 申請專利的項目,其有關專利轉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須以書面的形式簽訂協議✋🏼,並報科技處審核、備案🛥🧔🏿♂️。
第十八條 發明人所在的課題組及發明人應積極聯系用戶,落實實施單位,提供專利實施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第十九條 專利實施合同,要明確專利的名稱、實施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費用支付與時間、保密、後續開發、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等主要條款,並按法律規定進行合同備案。
第二十條 學校鼓勵申請專利,促進成果轉化,有關獎勵規定另行製定。
第二十一條 中國專利申請所發生的費用、專利授權後的證書費和三年內的年費由學校支付。超過三年的中國授權專利可由課題組自願維持,學校保留選擇繼續維持專利的權利,科技處負責承辦相關程序。
外國專利的申請所發生的費用由課題組支付50%,學校支付50%。外國授權專利的第一年年費學校承擔70%,課題組承擔30%;外國授權專利的第二年年費學校承擔50%,課題組承擔50%;外國授權專利的第三年年費學校承擔30%,課題組承擔70%👩🏽🦰。超過三年的外國授權專利可由課題組自願維持,學校保留選擇繼續維持專利的權利🥡,科技處負責承辦相關程序。
第四章著作權管理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結合本職工作發表的文章,其著作權歸作者本人🤼♂️。但作者行使自己的權利時,不能損害學校及其所屬單位及他人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在申請專利之前發表含有應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的文章🌙、或者泄露學校有關技術秘密的文章。
第二十三條 由學校及其所屬單位主持,代表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意誌創作,並由學校及其所屬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學校及其所屬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
第二十四條 科技處負責辦理各種作品的著作權登記工作,包括文字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等。申請人應填寫《作品著作權登記需求表》以書面形式提交科技處辦理登記事宜。(見附表6)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為執行學校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學校的物質條件或用學校的名義完成,並由學校承擔責任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軟件、電子出版物等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除署名權外的其他權利歸學校。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根據市場應用前景決定是否對其開發的計算機軟件申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一旦決定登記,項目負責人應按照《計算機軟件登記需求表》(見附表7)以書面形式及時提交到科技處😆📫,科技處負責辦理計算機軟件登記具體事宜(見附表8)。
第二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與他人合作或者接受他人委托開發軟件🟡,須簽訂委托開發合同並經科技處審核🧘,軟件的知識產權歸屬依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知識產權歸屬學校🕺🏻。
第五章商標管理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以下標識依法享有專用權🌜:
(一)學校名稱、校標🧝🏼,包括但不限於“杏耀平台”、“上科大”👨🏻🦲、“ShanghaiTech University”、“ShanghaiTech”等杏耀平台所獨有的標識性文字與圖案或其組合;
(二)以學校名義申請註冊的商標。
第二十九條 對杏耀平台名稱或商標的營利性使用必須得到校長辦公室或其它授權部門的審查和批準;未經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使用。本條所稱的營利性使用,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生產🚹、經營或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對杏耀平台名稱的各種形式的利用。
第三十條 對於商標的申請🛺,申請人應按照《商標註冊申請需求表》(見附表9)以書面形式提交到科技處🦺,科技處負責辦理商標註冊申請具體事宜(見附表10)。
第三十一條 學校註冊的域名作為知識產權的一種客體,是學校的無形資產👨👦👦🔄。未經學校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使用。
第六章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和植物新品種登記的管理
第三十二條 對於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登記和植物新品種權申請🏌️♀️,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應經學院或研究所領導審批同意後,根據科技處建議提供材料,由科技處負責登記和申請的具體事宜🗄。(見附表11🫲🏼、附表12)
第七章保密義務
第三十三條 學校各學院、研究所要對其內部的科研項目建立規範的保密製度,對技術秘密、商業秘密必須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由學院🥻、研究所與涉密人員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製度,限定接觸人員等。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國內外科技交流活動中🫶,包括講學、訪問、參觀🪂、咨詢、通信及參加會議等,對學校相關信息和技術資料等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接待來訪者應建立登記製度,各參觀點應按照指定的內容和範圍組織參觀訪問。對外介紹📿,應把握好尺度🎊🤱🏻,註意保密事宜。
第三十六條 對於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從外單位或外國獲得的技術資料,必須遵守合理使用原則,如欲出版或翻譯出版,必須獲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未經許可造成侵權的🪕,由責任人自行承擔責任🧑🏽💻👳🏼♀️,學校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七條 在國內或國外科技展覽會參展的項目,一般應為在國內外已經申請專利的項目⏲。未申請專利的項目在國內或國外參展,需經學院、研究所審批,並報科技處備案。
第三十八條 專利、技術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計算機軟件、植物新品種實施的合同應當約定實施範圍,包括實施知識產權技術成果或者使用技術秘密的期限、地域⛓、方式以及接觸技術秘密的人員等👹。涉及技術秘密事項的技術合同可以就保密條款進行約定,也可以另立或補充技術保密協議🚴♀️🍍。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校工作期間🧖🏿♂️,應遵守學校製定的各項保密製度🧝🏿♂️,對本人履行職務掌握的技術秘密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透露👨🏽🦱。因違反本條規定損害學校的權益的🤦👱🏽,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對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參與知識產權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的,應當嚴格遵守在校、離校期間技術秘密輸出禁止的有關條款🕑,對學生未經學校許可,擅自向實習或從業單位提供學校所有的技術秘密的👊🏼,按照相關製度規定進行處理🏙,對違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知識產權權屬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由學校科技處🗜、法律事務管理部門共同負責調處🏬,技術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屬院所應配合學校有關部門參加相關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 全體學校教職員工及學生都有義務遵守本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學校科技處負責解釋,未盡事宜由科技處協同學校其他部門共同商定並出具補充規定或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的附表作為規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本規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經學校公布之日起試行🫵🏻🦹🏽♂️。